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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乘用安全相关法规知识

[发表时间]:2026-09-07     [来源]:后勤与基建处     [浏览次数]:



1.《湖北省电梯安全条例》

【公布日期】2025.03.26


    第十九条 电梯乘用人应当安全、文明使用电梯,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服从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管理,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
   (二)非紧急情况下使用紧急停止装置;
   (三)拆除、破坏电梯的使用标志、应急处置标识、安全警示标志、紧急报警装置、安全部件及其他附属设施;
   (四)在电梯内打闹、蹦跳、吸烟、吐痰、扔垃圾、乱涂乱画,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攀爬、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
   (五)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其电池等可能影响电梯安全的物品;
   (六)携带烈性犬、大型犬,或者携带犬只未采取戴嘴套、装入犬袋(笼)等安全措施;
   (七)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障碍患者、智力障碍者等使用电梯,应当有监护人或者其他随行人员陪护。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电梯乘用人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其电池等可能影响电梯安全的物品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

电梯乘用人违规使用电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2.《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2016 年 6 月 14 日发布 2022 年 3 月 23 日修正

第十八条 乘客使用电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操作电梯;

(二)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

(三)采用扒撬等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

(四)拆除、破坏电梯的安全警示标志、检验合格标志、报警装置、安全部件及其他附属设施;

(五)在超过额定载重量时乘坐电梯;

(六)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和他人乘坐安全的行为。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保证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乘用电梯。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3.《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2016年1月27日公布 2020年7月21日第二次修改

第二十六条 乘客使用电梯时,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确标示处于非安全状态下的电梯;

(二)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三)破坏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报警装置或者电梯零部件;

(四)使用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

(五)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使用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