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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水电管理条例

[发表时间]:2015-06-17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认真做好学院的水电管理和服务工作,提高水电资源的利用率,规范院内的用水用电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内各类用户在水电供应和水电使用过程中,必须遵守本条例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 深化学院水电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我院水电管理模式与运行机制的根本改变,用水用电实行量化管理。

第二章 学院水电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 后勤管理处为学院水电管理部门,其职责如下:

1. 根据学院的建设和发展需要,制定学院的供水供电规划。

2. 根据国家政策和武汉市的水电价格标准,结合学院实际,制定院内各类用户用水用电的价格标准。

3. 负责全院内大型用电设备、用水设备使用的初审工作。

4. 负责制定院内水电增容工程和大型水电改造工作的实施方案。

5. 负责院内各系、部、处室、会议室用水用电指标的核定工作。

6. 负责院内各类水电安装(含改造)工程施工图的审核工作。

7. 负责水电服务经费及水电改造工程等经费的落实工作。

8. 负责院内配电房、水泵房的日常供电供水工作及供电供水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9. 负责院内供电线路、供水管网(含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和零星维修工作。

10. 负责院内各单位和个人用电用水的计量核查(抄表)计费、收费工作。

11. 负责院内各类水电安装(含改造)工程的验收工作。

12. 负责院内10KV以上供电线路、设备日常维护保养的联络工作。

13. 维护院内正常的供水供电秩序,在市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供水供电正常的情况下,保证院内正常持续供水供电。

14. 根据国家法律和学院有关规定,处理院内用户在水电使用方面的违法违规和窃水窃电行为,并及时上报处理情况。

15. 完成学院委托的其它有关任务。

第三章 用水用电管理与计量收费

第五条 院内各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必须装表计量,院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装表计量,未报装水电表或未经后勤管理处同意不得用水用电。对基建施工、营业网点等用水用电,一律自费安装水、电表,并按基建施工和经营性水电价格标准缴纳水电费。

第六条 水电计量装置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后勤管理处水电管理部门报修。水电管理部门应及时予以维修或更换(更换新表的费用由单位和个人自理),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擅自更换、移位水电计量表计。

第七条 各单位的新建、扩建工程竣工后,应由房产使用者到后勤管理处办理用水用电手续,验表合格并登记后方可用电用水

第八条 水电费的收费范围:

1. 院内教工住房的用水用电。

2. 院内商业网点的用水用电。

3. 院内基建工程用水用电。

4. 由学院供电系统、供水管网转供的其他单位的用水用电。

5. 居住在院内的临时工用水用电。

6. 学生超过用水用电补贴免费部分的用水用电。

7. 实行水电计量管理后各单位超额用水用电。

第九条 院内承包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水电费一律自理。用户在接到管理部门的缴费通知后,需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水电费。对逾期不交者,参照《供电营业规则》及自来水公司的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第十条 院内各单位请用的民工、临时工居住点,必须自费安装水电计量表,每月抄表结算一次,由用人单位统一交费,并预交100---500元/人的水电费保证金。用工合同中止或离开学院时,在结清水电费后,水电费保证金退还。

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寝室用水用电,除学院规定的用水用电额度外,均由学生自付,每月由水电管理部门按表收取。

第十二条 学院所属用以学生上机实习的计算机房用电按教学实验室对待。各单位自行举办带有收费性质的娱乐活动,按活动次数进行收费或按用电设备的用量和用水的实际情况收费。对各类网吧、收费上机、计算机培训等地点,均应装表计量,按表收费。

第十三条 基建施工用水用电时,施工方应到后勤管理处水电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水用电手续,签订用水用电合同,并根据用电设备的容量和用水情况预缴2000---5000元的水电费。同时应自费安装水电计量表计,后勤管理处定期抄表,按施工用水用电价格标准收费。

第十四条 职工调整住房或调离学院,学生办理离校手续等,应到后勤管理处结清水电费后方能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院内住房用水用电,由抄表收费工作人员抄表核算后将水电费扣款磁盘交财务处从工资中扣除。对不在财务处发放工资的个人,可由后勤管理处直接找用户收取并开具学院统一发票。

第十六条 抄表工作人员必须每月定期准确抄水电表,误差率不能超过1%,并有义务将各单位和用户的用水用电情况向对方通报。

第十七条 用户计量装置计量不准确或损坏后,在接到水电管理部门的通知仍不报名表的,按以下方法收取水电费:

1. 对居民用户,自通知后第二月起,水费按15吨/月扣取,以后遂月递增;对其他用户,按照水表口径所对应的流量收取水费。

2. 电费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乘以使用时间计算确定。每月的使用时间:三相及动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第十八条 后勤管理处为院内收取水电费的唯一合法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取,水电价格由后勤管理处根据市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规定的水电价格、考虑学院转供电、转供水增加的成本因素,确定院内的水电收费价格。市自来水公司、市供电公司供水、供电价格调整后,后勤管理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财务处汇报,并提出调价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违章用水用电的制止与处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合法用水用电,禁止违章用水用电窃水、窃电行为包括:

1. 在供水、供电设施上自接管线用水用电。

2. 绕越水电计量装置用水用电。

3. 伪造成开启水电计量装置的封印用水用电。

4. 故意损坏水电计量装置。

5. 故意使用水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

6. 采用其他方法窃水窃电。

第二十条 对用电用水检查中发现的窃水窃电现象,后勤管理处水电管理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可当场终止供水供电。窃水窃电者应按所窃水电量补交水电费,并承担补交水电费三倍的违约金(罚款)。拒绝承担窃水窃电责任的,可以报请学院依法处理。窃水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可以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窃电按供电企业规定的办法确定。即在供电线路和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的额定容量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三相及动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第二十二条 因违章用水用电造成供水供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因违约用水用电或窃水窃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责任者停止损害,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 奖惩

1. 在学院实施水电计量管理后,对各单位节余的水电指标,30%用作该单位下年度的水电费节水节电奖励基数。

2. 对举报、查获窃电的有关人员,经核查属实后,后勤管理处可以收取的违约金(罚款)中给予30%的奖励,但每次奖励的总额不得超过200元。

3. 后勤管理处水电管理工作人员若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则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罚款、调离岗位等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